發布日期:2011-1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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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審是訴訟的最后一道關口,因為“訴訟時間長,矛盾尖銳,審理難度大”,一向被稱作“難中之難”。再審案件也能調解?
濟南中院審監庭給出了一個答案:2009年以來,該庭再審案件的調撤率一直保持在23%以上。
如此之高的再審案件調撤率,折射出該庭司法理念上的探索與創新:積極鼓勵法官調解結案,追求最佳辦案效果。
多年前,嚴某與村委會簽訂了果樹承包合同,承包期為30年。2年前,村委會以嚴某兩年沒繳納承包金為由,單方終止合同,欲另行發包,由此引發訴訟,嚴某要求繼續履行果園延包合同。因為土地延包的情況普遍存在,此案具有代表性。案件在審理期間,當事人多次集體越級上訪。此案實質爭議是延包協議是否有效。再審期間,辦案法官了解到本案的關鍵不在于如何適用法律,而在于平衡考慮農民的利益與農村集體的利益。如果就案辦案,很可能激化矛盾,影響社會穩定。于是,辦案法官多次與辦事處、村委會溝通,親臨現場勘察情況,找準雙方利益的平衡點,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,延包協議繼續履行,一起影響農村穩定的果樹承包糾紛得到了解決。
2010年初,濟南中院審監庭制定了《再審案件審判流程規則(試行)》,把民事調解納入辦案流程的一個必經程序,確立了“全程調解、全員調解、多元化調解”的工作思路,從調解案件的范圍、調解責任的主體、調解重點案件的指引等環節,都納入制度化體系,進一步規范了再審案件調解工作。“在經歷過一、二審相對較長時間的訴訟之后,當事人提起申訴,請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,這其中無論什么原因,當事人心中的火氣都很大。所以我們要勇于挑戰,把再審變成提高司法水平和展示良好司法形象的平臺!”濟南中院審監庭庭長韓剛滿懷信心地說。(本報通訊員 祁云奎 郭秀梅)
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